关于永环督交函[2017]75号(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群众来电举报第十五批112号)的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2017年5月9日晚,我区接到永州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函(永环督交函[2017]75号),交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接到来电反映“永州市祁阳县金洞管理区石鼓源乡冬田村废旧塑料加工厂,以前是白天生产,现在是晚上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废渣废水排入水沟汇入小河。”环境投诉件后,高度重视,对祁阳县石鼓源乡世峰塑料颗粒厂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安排部署情况
接到转办件后,金洞管理区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立即行动,区党委委员、常务副主任肖铁山立即组织区环保、经信委、石鼓源乡主要负责人根据交办意见对交办的问题进行案件分析。为固定证据,区环保局连夜安排人员,由石鼓源乡刘富春乡长带队,组织副乡长张兵,工作人员奉俊杰、张科等人深入工厂进行调查取证。
二、组织调查情况
2017年5月10日,金洞管理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建设(排污)决定书,并由经信委通知供电公司采取了断电措施。为防止继续建设,区环保局对已断电的开关,张贴了封条。
随后,查阅了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走访了当地乡镇干部、村组干部和部分群众代表,了解企业生产运行情况。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
祁阳县石鼓源乡世峰塑料颗粒厂于2013年9月17日登记注册,其年产1万吨再生塑胶颗粒项目于2013年11月27日办理了环评手续(金环批[2013]5号),属于合法企业。2014年5月开始试生产,由于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试生产时造成烟雾、废气排放,被金洞管理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金环限改[2014]3号)。2017年4月21日金洞管理区环保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在烟尘处理装置未安装好的情况下进行试生产,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排污)决定书”。2017年4月27日区环保局又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监察,提出了监察意见。2017年5月5日,再次进行现场监察,责令5月20日前做好环保设施,并申请验收监测,达到合格后,方可生产。2017年5月9日晚接到永州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函后,当天晚上便组织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没有发现夜晚生产的现象。2017年5月10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调查,下发了“责令停止建设(排污)决定书”,并采取了断电措施。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企业主积极配合。在权衡利害后,向金洞管理区环境保护局承诺,决定不再建设,定期搬迁,并制订了关停方案,如不定期关停到位,由金洞管理区环境保护局依法顶格处罚和强制关停。
四、下段工作
1、督促该企业按照关停方案,确保按期关停;
2、尽管该企业是合法企业,但其建设项目没有按环保要求办理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手续,如不按时主动关停,由金洞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对该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顶格处罚。
金洞管理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3日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