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洞管理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管委员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紧密配合。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化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事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事故抢险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管理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2.1 应急组织机构
在区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金洞管理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公安局、交通局、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卫计委、教育局、住建局、农业委等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调集有关救援力量、装备资源;统一发布事故有关信息;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收集、了解、分析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预案宣传和演练活动,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完成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
安监局 督促各有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纪委 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依法追究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
公安局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的灭火工作;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交警大队 负责参与事故现场救援,必要时对事故发生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工会 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发改委 负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财政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监督使用。
国土资源局 组织协调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部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民政局 负责组织救灾款物的管理、发放、分配等相关工作。
卫计委 组织协调事故中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教育局 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住建局 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交通局 指导协调所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
农业委 组织协调所辖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经信委 组织协调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林业局 组织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供电公司 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组织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宣传部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组织协调通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测点,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的监测收集工作,并及时上报至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事故或已经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灾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应针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的预警防范措施。
3.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管委会和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3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事故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的建议。
3.3 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预警级别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红色预警信息由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信息由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布。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4)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发生跨县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上述(I级)、(Ⅱ级)、(Ⅲ级)、(IV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根据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或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4.2.2 及时向管理区和市安监局上报相关信息。
4.2.3 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抢救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2.4 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治安、医疗、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工作。
4.2.5 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发生Ⅲ、Ⅱ、Ⅰ级安全生产事故时,分别由市、省、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我区同时启动本预案,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救援。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和区级安全监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3.2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经核实,提出实施应急响应方案,并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报告上级部门和向其他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各自的职能和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同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将情况及时报送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4.5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上级政府决定并协调实施。
4.6 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4.9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安监局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报区领导民政府和市安监局。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和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区民政局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对应急处置工作予以评估。同时,将评估报告上报管理区和市安监局。
6.1 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区安监局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6.2 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方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3 通信保障
区安监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区通信运营部门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公安等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委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提供事故医疗救治,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储备必要的药品和设备等。
6.6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根据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和《金洞管理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
6.7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和专家组的作用,积极掌握专业处置技术,提供技术支持。
7.1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安监局应广泛开展对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励和责任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安监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种措施落实到位。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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