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金洞管理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作者:郭江萍 编辑:redcloud 2021-04-01 16:41:08
—分享—
     为确保实现全区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工作目标,确保全区安全稳定,根据《永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和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有关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按照“联合打、网格管、重点突、源头控、群众防、常态化”的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和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实现全区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的工作目标。
二、重点任务
在全区所有乡镇、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突出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粉尘防爆及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共性问题。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复查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
3.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5.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
7.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9.未通过复工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
10.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专项问题。
1.矿山方面。
(1)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
(3)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从事矿山(含尾矿库)建设,或以采代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4)地下矿山无设计或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尾矿库未按设计回采;
(5)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或主通风机随意停开;
(6)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建设或损坏不能使用;
(7)露天采石场未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
(8)未按《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9)尾矿库未履行环保手续擅自违规排放。
(牵头责任单位:区国土局负责笫(1)(2)项,公安分局负责第(8)项,区环保局第(9)项,区安监局负责其他项)
2.烟花爆竹方面。
(1)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
(2)存在违法分包转包、“三超一改”等顽瘴痼疾;
(3)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集中连片经营。
    (牵头责任单位: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毀处置工作;区安监局负责其他工作)
    3.危险化学品方面。
    (1)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2)违反作业规程、安全距离不足,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
    (3)违规进行倒罐、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罐区和化工市场安全距离不足、仓储与经营混杂;
    (4)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
    (5)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不一致;
    (6)未执行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或者销售无“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7)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8)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弃物;
     (9)非法违法“小化工”。
(牵头责任单位:区交通局、交警大队依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区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区商务局负责非法加油站取缔、流动加油点治理等成品油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不一致的整治工作,区安监局负责其他工作)
4.道路交通及交通运输方面。
(1)“两客一危一校”车辆“五不两确保”措施不落实;
(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驾毒驾,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
(3)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
(4)班线客运车辆在未经许可(备案)的站、点违规上下客;
(5)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
(6)货车“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
(7)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
(8)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
(9)存在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死灰复燃;
(10)其他交通问题顽瘴痼疾。
(牵头责任单位:金洞交警大队、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委、区经信委、区住建局等)
5.建筑施工方面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施工单位无资质、超资质或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活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
(2)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业务,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3)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开工报告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5)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
(6)随意压缩建设工期;
(7)停工整改未经复查合格擅自组织施工;
(8)抗拒安全执法检查,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指令、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按要求落实整改;
(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通道、临时消防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未按要求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方案编审交底、施工和验收。
(牵头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国土局、区安监局、区发改委)
6.消防方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4)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
(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6)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7)电器产品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8)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规定的A级;
(9)公共休闲娱乐、餐饮住宿、体育运动健身等场所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电炉、煤炉、木炭炉、电暖器、电烤箱等有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取暖;
(10)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面、楼梯道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牵头责任单位:金洞公安分局(消防)、区住建局、以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职责的单位)
7.民用爆炸物品方面。
(1)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销售行为,其它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生产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证、证照不全或超出许可期限;
(牵头责任单位:金洞公安分局)
8.粉尘防爆及有限空间作业方面。(1)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2)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
(3)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4)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或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清扫;
(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6)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
(7)未向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牵头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各行业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
9.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核准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
(2)使用非法生产、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超过有效检验检测期限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应当报废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和检验检测;
(4)伪造许可(核准)证书、检验检测报告;
(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技术评审或者评审结果未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即投入生产、使用;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
(牵头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10.液化石油气方面
(1)非法储存、倒灌、分装、销售瓶装液化气;
(2)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液化石油气销售定点证,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
(3)充装无信息标识、已报废等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钢瓶;
(4)向未取得液化石油气销售定点证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等行为;
(5)从事“黑气”运输。
(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城管执法)等 、市场监管部门)
11.应急管理方面。
(1)未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高危企业没有建立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培训和演练;
(3)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封闭应急救援通道;
(5)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牵头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
三、时间安排
从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3月15日前)。按照统一部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实施(2021年3月16日-12月)。各乡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直部门组织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对照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明确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扎实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推进“打非治违”工作纵深发展。有关检查综合情况应及时报告区安委办。
(三)巩固提升(2022年1月-2023年12月)。结合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回头看,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健全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逐项推动落实。2023年底前,总结各乡镇、各单位经验做法,梳理总结一批典型成果。此后持续坚持。
四、保障措施与要求
全区“打非治违”工作围绕“联合打、网格管、重点突、源头控、群众防、常态化”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非治违”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实现全区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目标的关键举措。乡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负起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将“打非治违”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报告工作的重点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各乡镇和区直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组建专门的“打非治违”工作队伍。
(二)强化联合执法。全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做到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多部门参与的“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查处曝光非法违法典型案件,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
(三)落实网格管理。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将“打非治违”工作的职责落实到部门、单位,落实到辖区内的每一个网格上。每个网格明确2-3人,并督促网格员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巡查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工作实,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网格范围内安全生产秩序良好。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通过拨打“0746-3859199”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主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对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同级移送、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和企业“三违”,迅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从严从快依法惩处。
   (五)常态开展打非。严格落实“区每周有行动、乡镇每天有巡察”等措施。区安委办将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周对1个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一次专项打非行动。乡镇要组织人员每天开展巡察,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地毯式、不间断的巡察,及时发现打击和报告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营造浓厚氛围。要在媒体开设专栏或专题,通过企业设置固定举报公示牌、悬挂固定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要在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介绍“打非治违”工作先进经验,定期公开曝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七)从严从重处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实施为契机,加强行刑衔接,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依法严惩,通过严厉查处一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形成强大威慑力。要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链条,坚决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管理。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强力“打非治违”。
(八)严格问责追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和《永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并给予“黄牌警告”。对玩忽职守,导致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构建长效机制。要将“打非治违”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四个一”工作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打非治违”三年行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乡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瘴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作者:郭江萍

编辑:redcloud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金洞新闻网首页